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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企業應對專利侵權

指導企業應對專利侵權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類型,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類型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採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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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對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1、不侵權抗辯:即判斷企業自己製造、銷售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一般應遵循這樣的判斷思路:第一步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就是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並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徵;第二步查明涉嫌侵權客體的相應技術特徵;第三步對確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與涉嫌侵權客體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判斷。

2、公知技術抗辯或“無效請求”抗辯:若涉嫌侵權客體覆蓋了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企業要進一步判斷自身使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專利申請日前的自由公知技術。企業也可在指定的答辯期內和舉證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給原告(專利權人)來一個釜底抽薪。

3、先用權抗辯:如企業在專利申請日前已進行了實質性的專項投資並且完成了必要的技術準備,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特別提醒的是:企業以後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產線、增設分廠等擴大規模,仍屬於在原有範圍內實施。

4、重複授權抗辯:該抗辯方式常被企業忽視。若專利權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了實用新型又申請了發明,要注意是否屬於重複授權,處於違法狀態的專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回覆警告函:涉嫌侵權人收到警告函後,應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採取不同應對措施。

如侵權成立,應積極與對方談判,力爭達冷和解,避免擴大損失。其間可視情況通過專利無效程序、公司收購、反訴或者有針對性地提出其他訴訟,或與其他企業聯合採取行政、商業、司法、市場等方式給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和解。

如侵權不成立,應及時做好應訴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同時向對方回函闡述己方不侵權的觀點,儘量避免訴訟。注意,回函闡述觀點時不應將具體的抗辯理由、關鍵證據全盤托出,以防日後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處於被動。

6、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諮詢,得到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