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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專利權人轉讓給一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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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專利權人轉讓給一人可以嗎?

共有專利權人轉讓給一人合法嗎?

《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協商共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個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人問題。協商的結果往往可能是雙方成為共同申請人,當專利獲得批准時,雙方就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

當事人之間在共同研究一項發明創造過程中沒有協議,在完成發明後,對於這種雖無合同關係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共同發明關係而產生的發明創造,在確認其權利歸屬時,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依據當事人之間合作行為產生髮明創造的事實確認專利權共有。

現在的社會版權意識都非常的強,人們越來越重視自己的權益保護,如果發明了專利,一般都要先進性註冊,這樣才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如果又發生專利侵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