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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申請駁回決定不服如何處理?

專利2.44W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複審請求對所涉及的駁回決定有着延緩生效的作用,即在複審程序終結、最後的決定做出之前,複審所涉及的駁回決定不發生效力。

對專利申請駁回決定不服如何處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是專利局設立的業務上獨立的機構,主管專利申請的複審和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審查工作。

在複審請求中應列舉請求複審的理由,並附具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複審請求時,申請人可以修改原專利申請,但修改範圍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請求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宣佈複審結果。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佔有”。例如“這僅僅是我的專利”。

2、在知識產權中有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具體包括:

第一:專利權,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佔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裏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佔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站立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裏具體指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祕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祕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如收到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要輕易放棄,要堅持申請複審。申請專利複審是救濟被駁回申請的唯一途徑。只有申請複審,才有機會獲得成功,何況申請專利複審的費用比較低,一旦複審成功,今後會給申請人帶來更大的收益。再有,通過複審,可以使得專利權更穩定,有價值的發明點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