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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1.68W

一、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侵權特徵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三、什麼是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或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發生侵權糾紛時,如發明專利為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中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權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使用相關專利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此類專利應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要積極賠償此類專利權人的法律損失,懲治此類違法者,保障國家經濟市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