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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軟件複製品持有人不知情是否構成侵權?

不構成。軟件的複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構成侵權。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在軟件複製品持有人不知情是否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