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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具體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存在違法行為

即行為人客觀上使用註冊商標,既沒有取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一開始使用商標時沒有取得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或許可,但事後得到其許可或追認,或者是商標註冊人在得知這一情況後不理不問、表示默認,這種行為不存在違法。

(2)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對其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可表現為商標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的減少,因制止侵權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標信譽度降低、遭到消費者投訴等。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這種因果關係具有多樣性,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也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一系列行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為人偽造商標標識、中間人負責運輸、銷售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實施者均有可能成為侵權人,構成共同商標侵權。

(4)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

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註冊自己無權使用,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過失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註冊的情況下,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侵權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若是公安機關等,經過偵查,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涉嫌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等的罪名,那麼審理商標侵權糾紛的法院,需要結合《刑法》等法律規範,在審理案件後確定是否對商標侵權者判刑。

標籤:侵權 刑法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