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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優先權的區別是什麼?

《專利法》和《商標法》都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兩者是並行的並沒有矛盾的交集。

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優先權的區別是什麼?

1、《專利法》的優先權指的是其: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

特別優先權是:在後申請的專利必須在前一申請專利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即使該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三方,但由於該申請人已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該申請人在中國的申請相對於第三方的申請仍具有優先權,仍可獲得註冊。

2、《商標法》的優先權指的優先權指的是: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按照具體的專利申請還有商標申請,可以對享有規定的優先權,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