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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權人?

彙編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權人?

一、彙編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權人?

彙編作品在對其它作者的作品進行收錄時,肯定涉及到版權的授權問題,是需經原作者同意的,並且還涉及著作權費的相關問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彙編作品的作者,許可或者轉讓作品著作權時,著作權費由出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彙編作品的特點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

彙編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權的,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徵得原本的作者的同意,彙編作品的特點包括集合性還有獨創性,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

標籤:著作權人 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