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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種類及其內容是什麼?

著作權內容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擁有什麼權利。著作權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精神權利,即著作人身權,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另一類是經濟權利,即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人身權與財產權密切相關,然而又可以相互獨立。財產權轉讓後,作者仍有人身權。受轉讓的著作權人一般只有財產權而無人身權。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種類及其內容是什麼?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屬著作人身權範疇。

(1)發表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經1款第(1)項的規定,發表權是指決定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即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二)項將署名權解釋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的內容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還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順序等。

(3)修改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第1款第(三)項將修改權解釋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從積極方面講,作者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從消極方面講,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歪曲或刪改。由於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體現,作者要對作品發表後的後果承擔責任。因此,作品發表後,如果作者認為該作品已不能反映其發生變化的學術觀點或文藝思想,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對作品進行修改,如刪節、充實或改寫。

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內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內容在於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謂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損壞作者觀點的行為;所謂篡改,指擅自增補、刪節、變更作品的行為。這些行為將會損害作者的名譽及聲望。為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四)項明確禁止他人對作品作上述破壞。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後,由作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綜上所述,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種類及其內容指的就是,作品一經發表,著作權人即享有創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且著作權是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也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對於其任意增刪、改動、歪曲破壞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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