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與對方談和解怎麼談?
需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和談,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調解的目的在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著作權侵權怎麼賠償損失?
1、直接損失
(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
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
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僅限於對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侵害精神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歸入財產損失範圍。
存在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協商和解,侵權人需要賠償著作權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由於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的減少,這些都屬於直接損失,精神損害只限於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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