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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商標1.1W

一、商標註冊證是什麼,由什麼部門頒發

商標註冊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義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二、商標註冊證有效期是多久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註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後也不換髮註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註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原有的註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了該註冊商標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

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註銷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註銷的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樣沒有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同一個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續展與否,其註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註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註銷而無效。

法律依據:

《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