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王化新等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商標4.77K

一、基本案情

王化新等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200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王化新在經營浙江省義烏市容安彩印廠期間,在被告人唐文濤的協助下,接受張永樂(另案處理)的定單及張提供的製版、壓痕板,在該廠非法生產假冒南孚牌電池包裝盒39萬餘隻。後該包裝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2001年1月8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王化新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文濤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後,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就案釋法

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着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説明書上或在服務場所、服務用品上等處標明的註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侵犯的對象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商品商標標識和服務商標標識。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是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源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印製商標標識有特殊的規定,印製商標標識的單位除了需持有營業執照外,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取得承攬印刷、製作商標標識的資格,而需印製註冊商標標識的單位或個人應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具的《註冊商標印製證明》到商標標識印製單位印製。儘管如此,由於目前國家對註冊商標標識的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註冊商標標識普遍製作工藝陳舊,防偽技術含量較低,容易被仿製,在近年來“打假”中查獲的案件裏,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所佔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就從一個側面説明了這個問題。加大對於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及相關犯罪的打擊力度顯得刻不容緩。

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方式,即偽造和擅自制造。其中,偽造是指通過臨摹、繪製、複印、翻拍、掃描及上述手段的結合等方法仿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擅自制造是指不具備製作商標標識資格的企業,或者取得製作商標標識資格的企業在沒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註冊商標印製證明》情況下,擅自印製或超過商標所有人授予的權限,對商標標識進行任意超量印刷、製作的行為。常見的行為有: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委託加工合同期滿後繼續加工,或在合同期內超授權委託數量額外加工,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標識原版而私自進行印製等。

實施了上述行為,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嚴重”,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未予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情節嚴重”:1、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大的;2、多次非法制造,或曾因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後又實施該行為,屢教不改的;3、非法制造馳名商標標識數量較大;4、給註冊商標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的。本案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濤非法生產假冒南孚牌電池包裝盒39萬餘隻,數量巨大,應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中規定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選擇性罪名。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是構成本罪的兩種行為方式,定罪時應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選擇適用。如果行為人實施其中一種行為,應按照選擇罪名中與其行為相符的部分確定罪名。但如行為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並將其用於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的商品上,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中的兩個罪名,即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這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當擇一法定刑處罰較重的罪名即按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理,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則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