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搶注客户商標合法嗎
一、代理機構搶注客户商標合法嗎
1、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
2、法院對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處理
1)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
2)對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予以駁回。
3)對申請註冊名人姓名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
4)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覆搶注、連續搶注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並參考在先異議、無效宣告案例予以駁回。
二、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虛假宣傳與工商總局、商標局的關係。代理機構宣稱其經商標局批准、與商標局長期合作、有內部渠道、與工商總局通用律師等。
2、偽造虛假榮譽。代理機構宣稱其被商標局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偽造商標局授牌、頒牌等。
3、虛假承諾。代理機構承諾申請人通過其代理商標申請通過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過合同等。
4、虛假宣傳註冊程序、週期。代理機構宣稱其代理申請商標可以快速受理、審查、取得註冊證等。
5、偽造相關文件、信息。代理機構偽造商標申請審查流程信息,誤導商標申請人。偽造商標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商標註冊、分割、轉讓等。
6、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代理機構詆譭其他代理機構,誇大其代理商標駁回複審成功率,欺騙申請人變更代理進行復審或訴訟。謊稱申請人的商標在其他類別被搶注,誘騙商標申請人增加其他類別的商標申請。宣稱其可以通過非正常手段處理在先權利申請障礙。宣稱其能提前獲取尚未公開的商標申請審查結果。欺騙申請人商標被駁回,被撤銷、被無效宣告。
7、虛構收費項目。假借商標局名義,收取商標申請費用之外的“註冊費”“商標申請保險費”“商標預保護費”“領取註冊證費”“商標域名保護費”“商標版權保護費”“商標網上運營費”“已註冊商標登記費”“已註冊商標管理費”“網上商標展示費”“3﹒15標識費”“商標年度維護費”等,欺騙申請人。
8、團伙詐騙。欺騙申請人受讓有關商標,另安排他人對上述商標提出撤銷、異議、無效宣告等惡意申請,誘騙申請人支付高額費用後撤回相關申請。
綜上所述,代理機構搶注委託人的商標行為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在法院的審理中也是要被駁回的,一般代理機構是不會這樣做的,因此,在選擇代理機構的時候要有選擇性,要注意代理機構的資質以及簽訂合同,並隨時關注申請的情況,一旦發現不對就要及時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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