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應對商標侵權起訴?
一、怎麼應對商標侵權起訴?
從主張的權利基礎上講,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後,應該首先確定原告主體及所主張的商標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核:
(一)商標證登記的主體與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告主張商標專用權的依據是什麼?如果是轉讓相關的轉讓材料是否具備,如果是許可則需要審查許可類型、地域以及許可權力等等;
(二)商標的有效期及類別,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且有期限的規定,尤其是商品類型應該充分重視,審核原告依據主張的商標與被訴侵權商品是否屬於同一類別,屬於不屬於同一類別,原告是否提交了涉案商標知名度的相關證據;
(三)涉案商標的有效性,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詳細規定了商標不予註冊的相關情況,且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起商標無效的權利,因此面對原告的侵權訴訟,被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釜底抽薪,將涉案商標無效。
二、商標侵權的抗辯
從侵權角度的抗辯,是否侵權首先應該結合原告的訴狀確定其主張的侵權方式(包括: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以及其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
(一)從證據角度無法達到證明被告侵權的事實,這需要從證據的三性出發結合具體證據進行審查;
(二)非商標性使用抗辯,商標的作用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專用權的保護就在於保護該標識性,如果原告的使用行為並不屬於商標性使用、無法產生標識作用,從商標作用、目的的角度講並不構成侵權;
(三)在先使用抗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如果被告的被訴商品標識使用時間早於原告所主張商標的註冊時間,可以以在先使用為由來主張不侵權;
(四)混淆標準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根本原則,即迴歸市場主體普通消費者的角度判斷是否會將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標識產生混淆誤認,需要結合具體商標,從字體、讀音、習慣、大小、顯著性等等角度進行綜合抗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侵權案件的起訴應當首先對公權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根據法律上規定的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詳細分析,如果存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則應當認定為犯罪事實既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司法判決,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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