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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還在用已宣告無效的商標違法嗎?

商標2.71W

一、對方還在用已宣告無效的商標違法嗎?

對方還在用已宣告無效的商標違法嗎?

1、《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遇到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糾紛;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如果對賠償數額雙方有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商標無效宣告的其他規定

1、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3、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既然已經是已經宣告無效的商標,那麼肯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方執意要用已經宣告無效的商標,自身的企業影響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對任何一方都是無益的,所以被侵權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標且可以要求一定數額的賠償,以維護自身的品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