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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跨類使用侵權行為如何維權?

商標2.75W

一、商標跨類使用侵權行為如何維權?

商標跨類使用侵權行為如何維權?

商標被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當事人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燬侵權商標標識等。

2、工商投訴、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處理時,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院訴訟

當商標所有權人經過與商標侵權人協商或通過向工投訴舉報仍不能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此時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將爭議提交給法院訴訟解決,並提請諸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登報道歉及消除影響等訴求。

二、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在企業註冊了屬於自己的商標或者專利產品後任何的單位以及企業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如果出現未經權利人的允許就隨意的使用也是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受害人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協商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