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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未續展未滿一年可以再次註冊嗎?

商標2.4W

一、商標未續展未滿一年可以再次註冊嗎?

商標未續展未滿一年可以再次註冊嗎?

不可以的;

《商標法》第四十六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1. 禁止註冊的主體是所有人。

商標法第46條僅禁止與被註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顯然不論該申請是由何人提出的。因此被禁止的主體是所有申請人。

2. 專用權到期日之次日起算。

還是第46條,因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均不予核准。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商標法對即將到期的商標給予了6個月寬展期,但由於對商標的保護期實行嚴格法定主義,因此6個月寬展期並非額外的專用權保護期,原商標專用權自注冊期滿自動終止。也因此,第46條中”商標註銷之日”是專用權到期之日而非寬展期到期之日。

3.這裏的一年期限應該是以審查時間為準,即自商標註銷之次日起,至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止。如果仍在一年期間內,則駁回該註冊申請不予公告;若已超過一年,則予以核准並公告。

首先,從法條字面上看,商標法第46條措辭為“……不予核准”而非“……不予受理”。受理與否,指的是形式審查;而核准與否指的是實質審查。因此,這裏的1年期間只能在進入實質審查的時候予以判斷。換句話説,原商標註銷後立即申請註冊是可行也是合法的。

其次,從商標註冊的一般程序看。商標註冊申請遞交後,只要不存在絕對禁止註冊的情形,申請人可以在公告日之前對商標申請進行修改或補正,從而消除阻礙申請的事項。而申請商標與註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非商標法明文規定的絕對禁止註冊情形。因此,以申請日作為判斷上述1年期間並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應該在實質審核時進行判斷。

二、商標續展的重要性

商標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的註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屆滿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准續展之後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很多商標權利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註冊證書申請續展後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 而商標重新申請一樣的,等同於新申請。除了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審查。所謂實質審查,就是將申請商標與商標庫裏的商標進行對比 ,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將會被駁回,從而喪失了商標權。有的申請人沒有在商標續展及寬展期內提交 延長專用權利時間的申請。過了以為重新申請就可以了,其實犯了很嚴重的錯誤,因為 ,好的商標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許正因為這一步,而把商標權利拱手相讓。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然後週轉花高價錢買回來。而且重新商標的時間要比續展的時間週期長。

商標權利人一定要看重這一點。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續展就是為了讓商標所有人可以繼續的受到保護,但對於在續展期與寬展期之內都沒有對商標進行續展,那麼商標局就會對商標進行註銷,而且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也不能進行註冊,所以,自己的商標一定要自己愛護

標籤:商標 續展 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