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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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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會遇到許多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所以選擇單方解除合同。在商標許可使用的合同中也有相關的情況的規定,那麼,商標許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呢?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

商標許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是終止有效成立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類型。就約定解除而言,它通常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即一方存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使另一方產生合同解除權。本案反映的問題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條件不成就時,當事人仍然應履行合同義務。其中富有啟發意義的是,合同約定重大違約是構成合同解除的條件,人民法院應審慎地判定合同當事人存在的違約行為是重大的違約行為還是一般性質的違約行為。如果違約方僅僅存在一般性質的違約行為,就不應承認另一方取得合同解除權。另外,即使取得了合同解除權,也應在行使該權利後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一、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的概念與特徵

從一般意義上説,合同解除屬於合同終止的一種類型,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將來消滅的法律行為。由於合同的解除將導致合同的終止,因此解除可以成為合同終止的一項原因”。[1]合同法設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合同,甚至賦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是指終止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旦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被依合同約定解除或者法定條件解除,原合同將不再執行,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不再存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需要解除,有利於使當事人從合同紛爭中解脱,建立新的社會經濟關係。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被解除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未予成立,也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因此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同依法成立至被履行前的情形。另外,如果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因被宣告無效或者依當事人請求被撤銷,也不存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問題,因為此時涉及的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問題。應當注意的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與可撤銷不同。撤銷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場合以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則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第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下所述,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均需要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成就。

第三,應存在解除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行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意思表示。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僅符合合同解除權的條件仍然不夠,需要行使解除權、有解除合同的行為才行。一般而言,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行為,是其獨立的意思表示的體現,並不需要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不過,正如下面還要探討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對方時解除。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商標許可單方解除合同會涉及的方面以及涉及方面的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了,我們在生活中可能一般情況下對於這類問題會較少遇見,但是對這類問題的認識也是對自我知識量儲備的一種提高和豐富,有助於我們更好的瞭解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