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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相同侵權部分認定是怎樣的

商標2.4W

一、商標相同侵權部分認定是怎樣的

商標相同侵權部分認定是怎樣的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註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繫。

相同或相似商標的認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標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1)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2)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3)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4)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綜上所述,商標相同侵權部分的認定是在視覺上和原註冊商標不能區分差別的即認定為商標相同,而對於故意使用他人商標去非法獲利的,會根據非法獲利的情況進行罰款和處罰,並且還應當承擔對侵權商標造成的損失。

標籤:侵權 商標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