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搶注國外商標可以嗎?
一、去搶注國外商標可以嗎?
最好不要搶注,在我國搶注國外商標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不構成違法行為。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
搶注國外商標不合法,但構成侵權行為。搶先註冊馳名商標較之搶先註冊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構成複製、仿製或翻譯,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複製或仿製,易於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可見,根據《巴黎公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馳名商標的保護只對已經提出申請的註冊的或使用的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標才適用。這些條件是否具備,由接受保護請求的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決定。”
該規定僅適用於馳名商標,不適用於服務標記,但成員國可在類似情況下將馳名商標的規則適用於服務標記。馳名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時,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時間內,馳名商標所有人可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請求,公約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在這個期間必須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對於依惡意取得註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在申請註冊或使用和馳名商標相牴觸的商標的人知悉是馳名商標,並可能是有意從馳名商標和他所註冊或使用的商標之間的可能的混淆獲得利益,則通常就有惡意存在。”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內搶注國外商標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根據相關的規定,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其進行更正和撤銷的,可以被認定為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且被認定為惡意搶注的,還會受到相應的制裁來懲治這類違法犯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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