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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35類可以去商標搶注嗎

商標1.76W

一、商標35類可以去商標搶注嗎

商標35類可以去商標搶注嗎

不可以,35類主要是銷售服務業(商業經營和商業管理),商標是用在門頭店招上(如國美、蘇寧、沃爾瑪、麥德龍),以後開店就可以直接在店招上使用,是受法律保護的。註冊的產品商標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產品或包裝上,跨類或跨行業是不受保護的。

但如果只註冊了產品的商品,但沒有申請35類的商標,以後想開店面,雖能可以在店招上使用,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有人搶注了35類商標,那麼店招是要換掉的,因為侵權了。

註冊的產品商標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產品或包裝上,跨類或跨行業是不受保護的。

如果是有實體店,那麼還是建議把35類也申請註冊,預防以後產品經營好了,被人搶注。

二、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

在立法上,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公司之間的商業活動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主要還是維護商業間的交流,而35類作為銷售服務行業,是不能搶注他人的商標的,當然如果有搶注的行為,他人發現後可以根據自身的證據來進行起訴維權。

標籤:商標 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