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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國外商標註冊合法嗎?

商標1.21W

搶注國外商標註冊合法嗎?

搶注國外商標註冊合法嗎?

《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註冊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對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馳名商標構成複製、仿製或翻譯,並易於混淆,應拒絕或取消商標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或是混淆性模仿者,也應適用本條。

自注冊之日其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撤銷這種商標的請求。具體的限期可由各成員國規定。

對於惡意取得註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撤銷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享受專利優先權必須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成員國國民或者其權利繼受人;

2、在成員國首次提出正規申請(能夠確定申請日的申請,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3、在優先權期限內(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4、履行相應的手續。

假若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了怎麼辦?

一方面,當企業有將產品或服務推向國外的計劃時,應提早注意國際商標註冊公告以及特定國家的申請商標公告,發現搶注應及時提起異議或訴訟。對於侵犯我國企業商標權的行為,應當積極的依據馳名商標、在先權利、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行為來實現商標權利救濟。

另外,在註冊國外商標的時候,一定要註冊英文商標,就好像國外企業申請我國商標一定要申請中文商標,著名的百年品牌NewBalance在註冊的時候沒有在中國註冊“新百倫”“紐巴倫”等中文商標,也沒推出自己的中文商標,後被起訴侵犯“新百倫”商標權,一審判賠9800萬元,二審判了賠償500萬。所以,申請國外商標保護的時候,也要注意當地翻譯的問題,儘可能翻譯的貼切,寓意好。

很明顯,惡意搶注,比如採用一些手段仿照馳名商標的,侵犯和危害商標所有者的權益,是不被巴黎公約認可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這也提醒馳名商標擁有者一定要及時進行申請註冊,並解釋翻譯到位,以免被不法分子鑽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