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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2.65W

一、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註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註冊,導致註冊商標註銷,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註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3)因註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4)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5)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6)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二、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商標法》第39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 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但是商標權可以連續的續展,所以實際 上商標權只要當事人選擇續展就會沒有期限的限制。

三、商標權終止的其他注意事項

《商標法》第46條還規定,對於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商標,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維持商標的功能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務)出處的混淆。但如果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在禁止之列。

標籤:終止 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