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豁免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為了推動政府工作的公平性公開性,我國實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對於日常工作以及經濟支出等內容進行公開。但是有些時候,對於一些涉及國家以及政府或者是個人隱私私密的內容是進行公開豁免的。
一是國家祕密與工作祕密的關係。因為國家祕密在《國家祕密保護法》中有明確界定,而在地方工作中,還涉及不屬於國家祕密但屬於工作祕密的情形,是否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曾考慮明確工作祕密也列為不予公開的範圍,但又擔心在實踐中會被濫用,最後未作表述,讓地方參照國家祕密執行,具體操作難免法律風險。
二是商業祕密的界定問題。因為商業祕密的界定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裏的表述:“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屬於經濟法調整範疇,已超出了行政法的範疇,不少行政機關認為超出了其業務能力,客觀上影響了該不予公開情形的實施。
三是個人隱私的界定問題。個人隱私更是個民法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範疇,行政機關普遍認為,由其來認定個人隱私,不僅超出了其能力範疇,且法律風險很大。
根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編寫的《通往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年研究報告集)》,2012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0.7%的被調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人員認為,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應由誰來認定及如何認定難以把握,是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惑。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鑑日本和英美等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做法,即不以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為不予公開的標準,而是對可能涉及商業祕密、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都列入不予公開的範圍。
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將個人信息、團體信息列入不公開信息的範圍,朱芒教授研究指出,“與個人相關的信息”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可包括個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狀況以及其他一切與該個人有關的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中豁免公開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醫療信息與類似的信息”,個人信息與醫療信息的含義比較清晰,但“類似的信息”含義較為模糊。
1982年之前,對“類似的信息”的解釋比較狹窄。在1982年“美國國務院訴《華盛頓郵報》”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採取從寬解釋,認為所有“適用於特定個人”的信息都適用於本類例外。英國《信息公開法》也將“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信息”列入不公開的範圍。
筆者因此建議,立法修改時,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表述為:“ 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可能不當影響其市場競爭力的其他財務信息、商業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而信息主體不願公開的政府信息,避免因需要對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作出認定而帶來的實施難題。
政府信息公開豁免主要包含了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等三方面內容對於國家祕密與工作祕密需要進行界定與合理區分。對於個人祕密來説則維護了個人自身的主權。而對於商業的祕密進行豁免則保護了商業的發展機密,是政府內容公開所不能涉及的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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