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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的規定

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的規定如下:
一、放寬准入條件。鼓勵、支持回鄉創業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等。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允許回鄉創業農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簡化審批程序。堅持手續從簡、收費從低、辦事從快、服務從優的原則,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鄉創業貸款貼息制度,重點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貸款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創辦的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優先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
四、實行政策優惠。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納入招商引資範圍,回鄉創業農民工與外地客商享受同樣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在登記註冊後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內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規定實行税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並在工商登記、准入條件、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方面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執行。
五、提供金融服務。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的,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可為其提供最高5萬元的小額貸款擔保,扶持期內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全額予以貼息。
六、妥善解決創業用地問題。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生產經營用地統籌納入城鄉發展總體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農民工回鄉創業。引導和鼓勵回鄉創業農民工利用閒置土地、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併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進行創業。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土地向有資金、懂技術的回鄉創業農民工手中流轉。回鄉創業農民工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允許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生產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對回鄉創業農民工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免費為創業農民工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諮詢等服務。

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