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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宅基地周邊使用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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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宅基地周邊使用權歸誰?

宅基地是農民自己建築房屋的權利,農民有權利使用,但是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建築權。宅基地及其周邊附屬小部分區域,農民都有權使用,但是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不能正確認識到宅基地周邊使用權歸誰,就會導致法律事件,影響自身利益,接下來讓本站為你詳細解答。

一、  宅基地周邊使用權歸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準。搶佔、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權限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二、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

也就是説,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户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三、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儘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四、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通過以上本站小編的分析,不知道您是否瞭解了宅基地的周邊使用權歸誰呢?宅基地是我們的房屋使用地,對農户的意義重大,請各位農户一定要認真瞭解以上法律,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安全。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積極的學法守法用法,瞭解法律的好處,保障自身,更好的解決我們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事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