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一、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持户口簿複印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批覆無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異地無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須退耕,由申請人寫出保證;
三、分户建房的,應提供家庭成員簽訂的分户協議;
四、因建設需拆遷的須提供拆遷部門的證明;
五、在縣城規劃區內,應辦理城建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鄉(鎮)、集鎮規劃範圍內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六、在公路、溝渠、河道、橋樑兩側建設用地,應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後到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審查同意,由所轄區域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府委託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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