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宅基地1.9W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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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的針對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的集體所有地的管理辦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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