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城鎮户口居民簽訂的宅基地買賣雙方協議有效嗎?
經濟的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農民到城市發展,其中有許多農民在城市買房。而對於農村空置的房屋,這些農民會想要將它們進行出售。同時也有許多城市中的人們想要在農村購置房屋,那與城鎮户口居民簽訂的宅基地買賣雙方協議有效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
一、與城鎮户口居民簽訂的宅基地買賣雙方協議有效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受房價或者其他原因的影響,總有人無視法律規定,暗地裏交易,擅自與他人簽訂合同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從表面看來,購房者佔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於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則會被要求返還房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這就啞巴吃黃連了。所以,在此建議各位想要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們,慎重考慮。
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三、城鎮居民不能購買宅基地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户口的居民。
關於與城鎮户口居民簽訂的宅基地買賣雙方協議有效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答案了。我國是禁止城鎮户口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但實踐中會有一些城市户口人員向農民購買宅基地,並暗中簽訂買賣協議,這種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購買者有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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