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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湖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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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湖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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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湖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空閒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內有空閒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湖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原則上不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建、改建、擴建住房:

(一)農村居民符合法律規定分户(必須憑當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資料)且無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與其中一個子女共同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準,需新建或擴建住房的;

(三)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或引進重點投資項目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四)因避讓地質、洪澇等自然災害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

(二)未滿18週歲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改為經營場所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遷出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

(七)所申請宅基地權屬不清楚的或影響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居民建房宅基地標準:

(一)縣城中心城區、鄉鎮中心鎮區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規劃布點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積≤8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國道、省道兩側的農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積≤12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婁底大道雙峯段兩廂土地500米範圍內的規劃控制區居民建房須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和婁底大道雙峯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審同意後,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積≤120平方米標準進行建設。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農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積: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過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過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園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宅基地報審程序:建房申請人持户口薄、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初審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位置、地類、面積;初審擬同意的,提交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户主會議討論(或以户主簽字的形式)通過後,張榜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充分的,申請人填寫《居民住宅用地申報審查表》基本情況,村國土資源協管員繪製宅基地定位平面圖,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公章,經所在鄉鎮羣工站審查,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組織所在地國土資源所等部門實地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