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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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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宅基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宅基地不能流轉,農村土地流轉是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二、關於宅基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在當代的社會,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農村的居民的居住權益,也就是可以有地方居住,所以需要經過申請之後才能夠獲得農村的宅基地,但是同時需要提醒大家,獲得之後不能夠隨意的將宅基地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