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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相關税收標準

宅基地3.27W

農村宅基地使用相關税收標準

農村宅基地使用相關税收標準有何要求?農村宅基如果佔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佔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税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税。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税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 耕地佔用税的税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税額。

各地適用税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税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税額。

第六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税額的50%。

第七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税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税額的基礎上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