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維權技巧

一般確認強拆違法有時效嗎

一、一般確認強拆違法有時效嗎

一般確認強拆違法有時效嗎

確認強拆違法是有時效的。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

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於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

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戰爭的發生。

二、違法建築超過兩年是否還能執行強拆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築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築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兩年以上未發現處理的,不再追究。但是違章建築(現在叫違法建築)不在此列。違章建築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築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

違法建築超過兩年還能執行強拆。對違法建築進行強拆和違法建築存在了多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政機關判斷該建築為違法建築的話,就有權對其進行整改。一般行政機關會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如果通知之後依然不整改的,才會被強制進行拆除。

標籤:時效 違法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