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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強拆合法嗎?

(1)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

什麼情況下強拆合法嗎?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所以,在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政府是不能實施強制拆除的,其強制拆除的行為必然是違法的,因為政府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文件不合法,法院裁定不準予強拆,此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非法強拆機關賠償損失。

(2)被徵收人實施“三不主義”。

“三不主義”是指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且自該決定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日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要求政府只有在上述期限都屆滿時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如果有一個期限沒有屆滿,政府就無權向法院提出強拆申請,如果提出,法院亦不予受理。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被徵收人要想不被強制拆除,應該積極主張權利,及時地走複議、訴訟程序,案件能否打贏在所不問,至少阻礙了強制拆除的步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了大量的時間。應注意,主張權利的方式僅限於上述兩種,舉報、協商等則不屬於法定主張權利的方式。

(3)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必須適格。

只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其他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4)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徵收人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補償。

如果被徵收人沒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貨幣補償的沒有拿到補償決定中足額的錢款,產權置換的沒有得到安置房,或者週轉房、週轉費用沒有給到被徵收人手裏,被徵收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政府是無權實施強拆的,即使法院准予其實施強拆。

強制拆遷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拆”,一是“司法強拆”,我國最新的拆遷條例已經取消了“行政強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外),只保留了法院的強制拆除權。

司法強拆是指法院依據政府提供的強制拆除申請書及其相關證據材料,在審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準予強制拆除,並確定強制拆除的實施主體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他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強拆,是合法行為。

標籤:強拆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