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章建築進行強拆當事人不在場會違法嗎
一、對違章建築進行強拆當事人不在場會違法嗎?
強拆違章建築,當事人不在成並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徵地強拆的條件是什麼?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如果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便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亦不能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下達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除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自願搬遷;二是下達了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由城鄉規劃局對違法建築進行強拆的説明,違法行為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若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城鄉規劃局的執法工作,城鄉規劃局是有權利強制執行的,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場,只要強拆程序合法,城鄉規劃局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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