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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遭受2021司法強拆合法嗎?

一、居民住宅遭受司法強拆合法嗎?

居民住宅遭受2021司法強拆合法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自家房屋遇到徵收,行政機關是沒有權力強拆我們的合法房屋的,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才合法。

二、合法的強拆步驟

第一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所以,在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政府是不能實施強制拆除的,其強制拆除的行為必然是違法的,此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非法強拆機關賠償損失。

第二步,對被徵收人進行催告

被徵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絕搬家騰房的,根據《行政強制法》54條規定,徵收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第三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然拒絕搬遷的,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説,即使被徵收人依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徵收方也不能擅自強拆。

三、申請司法強拆的遞交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三)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六)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步,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通過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等形式,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五步,強制執行

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便可組織進行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居民住宅在徵收過程中行政機關不能強行拆遷,如果屬於合法建築在拆遷補償問題沒有協商一致、或者拆遷方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簽訂拆遷協議,採取的強制拆遷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如果建築物屬於違章建築或者拆遷協議已簽署並補償,拆遷方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強拆,則屬於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