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遭遇強拆,如何維權?
一、公租房遭遇強拆,如何維權?
1、當事人對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強制拆除的行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應以是否屬於訴爭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判斷標準。
庭審中,被告方一般會這樣辯解,一是原告方作為承租人已經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下發解除租賃關係的通知或搬離通知),從而與涉案被拆除房屋沒有權屬上的關係為由,主張原告不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二是主張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的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決定,其實質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而作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並不是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其所享有的相應民事權益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向房屋的出租方尋求解決。從而否定原告方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可見,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於原告的正當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2、關於確認涉案強拆行為是否合法,應以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庭審中,被告方會常常會這樣辯解,即稱對公租房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在與公房管理人簽訂補償協議後雙方達成一致的事後拆除行為,是合乎法律規定的。而對地上自建私有建築物的拆除屬於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公租房拆遷補償不滿意應該怎麼維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公租房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拆遷的,如果被強拆的,可能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如果公民沒有足夠的經濟水平購買屬於自己的房產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國家申請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的,如果當事人在使用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的過程中出現了拆遷或者其他的情形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拆遷部門索要一定的經濟賠償,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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