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遷遇上強拆怎麼辦
一、如果拆遷遇上強拆怎麼辦
遇到強拆可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提起訴訟應注意什麼
1、不能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提出起訴。
2、注意複議前置的情況
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請求,不服複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3、注意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注意被告主體的問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拆遷也是需要根據相關的程序進行的,如果是不符合規定的話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出現了強拆的情況,那麼就是可以進行協商的,這個時候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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