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字強拆住宅怎麼辦?
一、沒簽字強拆住宅怎麼辦?
沒簽字強拆分為兩種情況:
(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強拆,否則屬於違法強拆。
(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徵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
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房屋徵收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不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並參照國務院590號令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主要依據是國務院590號令。
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徵收合法,補償依法落實到位後,拒不交出土地,由市縣一級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主要依據是《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合理強拆的程序有哪些?
(一)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二)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沒簽字強拆的話是分兩種情況的,一種是沒簽字但是在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走正常程序,所以這個時候強拆是違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和其他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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