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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違法強拆罪嗎?

一、《刑法》中有違法強拆罪嗎?

刑法中有違法強拆罪嗎?

《刑法》中沒有違法強拆罪,但對於強拆中出現的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責,下面是違法強拆中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

1、強拆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文統一簡稱《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的行為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強拆違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沒有違法強拆罪的罪名,但涉及到造成不同後果的違法行為,都是可以根據對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強拆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起訴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標籤:強拆 刑法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