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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關於印發《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2007〕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需要使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徵收土地其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後的剩餘土地時,其地上建(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及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拆遷、合理安置的原則,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要服從建設用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以及被拆遷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做好拆遷工作。對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

第六條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它有關合法有效證件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結構類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為依據。

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酌情補償。

第七條 根據區位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徵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後的房屋由具體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拆除。

第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集體或集體股份制企業的房屋,對其合法建築面積按同類結構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增加120%補償(不再安排重建和給予其他安置)。

(二)拆遷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用途為生產(經營)用地的個體工商户自有營業或生產用房,對其合法建築面積按同類結構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增加150%補償(不再安排重建和給予其他安置);載明用途為住宅而擅自改變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

第九條 徵地房屋拆遷安置以當地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分户獲取安置資格:

(一)被拆遷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無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積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居住);

(二)被拆遷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達到晚婚年齡,且人均居住面積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居住);

(三)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時已依法辦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確實無房的。

第十一條 對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的住房安置,採取異地集中聯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三種方式。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徵地房屋拆遷,分區域採取異地集中聯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公寓式安置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另行制定;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徵地房屋拆遷,一般採取異地集中聯建安置或貨幣安置兩種方式。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住房安置方式,但必須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異地集中聯建安置(以下簡稱重建安置)是指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准的重建基地上自行聯體建房安置的一種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後,根據規劃要求不能採取重建安置,只能採取建造公寓樓置換安置的一種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後,不要求重建安置,也不要求公寓式安置,而選擇領取住房安置補助費的一種安置方式。

第十二條 對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合法住房面積支付其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不足240m2的按240m2支付其住房安置補助費,分支户按150m2的面積標準支付其住房安置補助費。

市江北城市規劃區按4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補助費;德山開發區、鼎城區武陵鎮城市規劃區、各縣縣城規劃區、津市市城市規劃區、武陵區和柳葉湖旅遊度假區所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按3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補助費;鼎城區、各縣(市)所轄鄉(鎮)規劃區按26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補助費。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按18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補助費。

對選擇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房屋合法住房面積大於240m2的,大於240m2面積部分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被拆遷人。

不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自行安置。

第十三條 屬於重建安置的,由被拆遷人按當地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自行修建住房,國家建築規範內的房屋基礎部分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四條 拆遷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以及非法買賣的建(構)築物;

(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在擬徵收土地告知或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修搶建的建(構)築物(含房屋內外裝飾裝修部分)。

第三章 其他補償及補貼

第十五條 拆遷鄉(鎮)、村企業用房,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按擬徵收土地告知前3個月核定實際在崗人數平均工資總額的80%發給雙停補助,一般只發3個月,最高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拆遷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

拆遷其它生產、生活設施、設備等按相關規定補償。

第十七條 拆遷房屋的內外設施、裝飾,按市物價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公佈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對利用其住宅房屋做營業門面或家庭作坊(面積以批准的建築面積為準),並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税的,給予房屋所有權人經營損失補償(擬徵收土地告知後領取證件的不予補償)。

拆遷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對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備案手續、房屋出租協議(合同)且依法納税的,根據其實際出租面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出租經營損失補償(擬徵收土地告知後領取證件和簽訂協議或合同的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費。搬家費以被拆遷户為單位,按常住人口計算。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户,計算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户,只計算一次搬家費。

第二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過渡費。過渡費以被拆遷户為單位,按月計算。重建安置的按六個月計算過渡費;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遷人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領取到安置房止,再增加三個月計算過渡費;貨幣安置的按三個月計算過渡費。

第二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面積一次性計發搬家費和過渡費。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住房安置資格,只有一處房屋,且被拆遷房屋面積小、結構等次低,選擇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户,建房確有困難的,給予建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市江北城市規劃區,被拆遷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按本辦法計算補償後,其各種費用總額達不到7萬元的,可補貼到7萬元;德山開發區、鼎城區武陵鎮城市規劃區、各縣縣城規劃區、津市市城市規劃區、武陵區和柳葉湖旅遊度假區所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區域,被拆遷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按本辦法計算補償後,其各種費用總額達不到6萬元的,可補貼到6萬元;鼎城區、各縣(市)所轄鄉(鎮)集鎮規劃區,被拆遷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按本辦法計算補償後,其各種費用總額達不到5萬元的,可補貼到5萬元。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被拆遷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按本辦法計算補償後,其各種費用總額達不到4萬元的,可補貼到4萬元。建房補貼由被補貼人本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張榜公告無異議後,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再實施補貼。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住房安置資格中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給予節約用地獎。其中:市江北城市規劃區每户2萬元,德山開發區、鼎城區武陵鎮城市規劃區、各縣縣城規劃區、津市市城市規劃區、武陵區和柳葉湖旅遊度假區所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每户1.8萬元,鼎城區、各縣(市)所轄鄉(鎮)集鎮規劃區每户1.5萬元。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每户1.2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交出房屋、騰出土地的被拆遷人,按拆除房屋面積,給予按時搬遷獎。

為鼓勵提前搬家騰地,對自搬遷規定期限首日起15日內搬家騰地的被拆遷人,給予提前搬家獎。其中,7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每户3500元的獎勵;10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每户2000元的獎勵;15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每户1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組幹部,給予誤工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支持配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出色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預算總額500萬元以內的按2%獎勵,500萬元以上的,以10萬元為獎勵基數,每增加補償安置費1萬元,增加獎勵100元。

第二十七條 申請徵地房屋拆遷的單位應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工作費用)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從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機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轄國有農場、林場、漁場、牧場等國有農用地上的房屋,參照本辦法中各縣(市)所轄鄉(鎮)集鎮規劃區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予以補償安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准需使用集體土地,並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附件中所列各類補償、補助標準的調整,由市國土資源、物價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本市其他有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自行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辦法除附件一共四章三十條,對常德市徵地房屋拆遷時提供補償安置的過程和具體情況細節做了明確的規定,以後無論是徵用方還是被徵用方都可以參照辦法來進行有關問題的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