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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定程序

張家口市市區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補償時,關於程序有怎樣的規定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關於張家口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定程序。

張家口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定程序

一、制定房屋徵收年度計劃

市房屋徵收部門結合市區建設工程規劃項目擬定市區年度房屋徵收計劃。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年度房屋徵收計劃,經本級政府審查同意蓋章後,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擬實施項目的徵收情況計劃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屋徵收部門彙總審核後,提請市政府批准下達。市政府新增建設項目涉及房屋徵收的,由市政府直接下達徵收計劃。

項目單位持市政府下達的市區房屋徵收計劃批覆,到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辦理徵收所需的手續。

二、提出徵收申請,審核相關材料

項目單位依據徵收計劃向區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申請,並提交所需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後報請本級政府審批,政府批准後啟動房屋徵收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覆、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或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投資)政策的意見。

(二)由城鄉規劃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意見或項目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其附圖;

(三)涉及到的專項規劃由相關部門出具是否符合該規劃的專項意見;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意見。

(五)銀行、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徵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確定徵收範圍,明確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的徵收申請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報請本級政府審批。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項目所處的行政區域,確定徵收實施單位並辦理房屋徵收委託手續。

四、發佈徵收預告,告知停辦手續

徵收範圍批准後,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發佈徵收預告。 徵收預告發布前,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以上相關資料備齊後,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下達通知市直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確定時間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五、撥付工作經費,組織房屋登記

房屋徵收所需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在調查登記前先行撥付房屋徵收部門,工作經費列入房屋徵收成本。徵收工作結束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經審計後再進行財政核算,多退少補。

徵收預告公佈後,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房屋實施調查登記;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預評估機構;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組織對未登記房屋認定

對未登記房屋的認定,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持市政府下達的市區房屋徵收計劃批覆及有關材料協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嚴格區分違法建築、合法建築及臨時建築,以作為實施補償的憑證和依據。

七、組織對被徵收和擬建產權調換房屋進行預評估

(一)組織市場價預評估:徵收部門制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前,應在徵收範圍內按照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造年代、建築類型等分別選擇若干“標本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預評估,以確定各類建築補償價值的市場價格,概算房屋徵收補償經費。

(二)編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設方案。調查、登記、認定工作結束後,房屋徵收部門會同項目單位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建設房屋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城鄉規劃部門審定,並對用於產權調換的擬建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預評估,以確定擬建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

八、擬定補償方案

(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將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政府,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修改。

(二)徵收補償方案綜合平衡。市內五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政府論證前,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進行綜合平衡。

(三)公佈方案,徵求意見:各級政府應及時將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各級政府要及時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補償方案的情況進行公佈。

(四)召開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徵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五)公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政府在徵求意見期限結束後15日內公佈修改後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九、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後報請本級政府討論決定。

十、組織補償資金到位

本級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要在金融機構建立徵收補償專項賬户,並負責籌集、督促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做到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十一 、房屋徵收決定

(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徵收房屋涉及被徵收人300户以上的,應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級政府徵收部門要將本級政府徵收決定上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二)發佈房屋徵收公告。各級政府按程序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10日內公告,並進行拍照存檔。

(三)徵收決定備案。各區徵收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十二、確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委託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十三、實施房屋價值評估

受委託房屋價格評估機構依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依法進行評估,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要將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十四、解決評估結果異議

(一)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收到書面申請後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二)申請專家鑑定:被徵收人或者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張家口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十五、簽訂補償協議

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定補償協議。

十六、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本級政府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十七、強制搬遷

(一)訴訟強制搬遷:被徵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獲得了補償,但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依照法院裁決執行。

(二)申請強制搬遷:被徵收人逾期不復議、不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徵收房屋拆除

房屋徵收部門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拆除公司實施房屋拆除。房屋徵收工作完成後,區房屋徵收部門攜帶被徵收房屋的彙總情況:徵收範圍的具體門牌號、房屋產權權屬、面積、地址、户數等情況,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向市直房地產登記部門下達房屋徵收滅籍通知書,辦理房屋產權滅籍手續。市房屋徵收部門應將項目徵收工作完成情況上報市政府。

十九、建立徵收補償檔案

區房屋徵收部門須建立、健全、妥善保管好房屋徵收補償的各環節的檔案,以作為進行檢查、查閲、核對、監察、審計等有關情況和數據的基本資料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