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土地承包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快小城鎮發展步伐,推進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位置:
2、面積:
3、土地補償標準:
4、土地補償金額:
5、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額支付乙方土地補償款;甲方按實際土地面積支付乙方補償款後,自動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
6、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補償款之日起,不在享受該地塊的使用權,不得對該地塊的使用權歸屬及其地上附着物提出異議;
7、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甲方必須在規定的
期限內全額支付乙方的補償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該地塊的具體使用,若違約,違約方自行承擔一切違約責任;
8、本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自補償款到位之日起執行;
9、自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於年月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自動解除;
10、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11、本協議一式三份,張灣鄉政府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6、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對於土地承包的具體情況,應當在建立承包承包關係時簽訂具體的合同,並就有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後期是不得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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