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可以不公佈嗎?
一、政府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可以不公佈嗎?
1、政府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需要公佈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2、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徵地補償協議的內容
徵地補償協議裏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説,徵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徵地的履行合同。
土地在被徵收錢,縣級或者鄉鎮級別的政府會將涵蓋了徵收範圍、徵地補償、徵地的期限等內容的徵地方案進行公佈,在公佈期限內,若是被徵地者、土地的所有者,對徵地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徵收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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