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購置合同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一、土地購置合同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土地購置合同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的承擔或者是按照實際損失承擔。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訴訟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交民事起訴狀,還有就是相對應的一些證據材料給法院。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為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
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3)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後,出現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性價格調整、税率調整、國家規費調整等,如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進行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購置土地的話必然是會涉及到合同的簽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義務,那麼完全是可以關於違約條款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畢竟日後發生違約責任,可以按照內容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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