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倉儲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對於土地的使用年限有關的部門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具體的細節操作還是需要自己進一步的瞭解,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重要的作用,土地使用年限的時間對於倉儲用地來説是較長的,所以自己對於此類問題不必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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