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
土地承包2.13W
律師解析: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1、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二條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1、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二條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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