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為婚前、婚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情形討論:
1、夫妻婚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夫妻雙方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如若夫妻雙方均為本經濟組織的成員,也是在土地二輪承包之前結婚,在二輪承包中,雖然以一方的名義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以一方為户主,但實際分得的土地卻分得了雙方的份額。並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人口數中也包含了另一方。由此,可以認為該承包經營權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承辦人還需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所登記的土地是否還包括子女或父母的份額。
(2)結婚後一方户口遷入本經濟組織的
一方結婚後户口遷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户承包土地面積的,則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後此户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户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3)結婚後一方户口遷出本經濟組織的
如婚後,夫妻雙方一起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户口遷出。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社員權,其不應該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4)離婚訴訟中,雙方户口均遷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若遷入設區的市的,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若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户口均遷出,則法院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方婚前訂立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不享有對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婚後雙方對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並予以經營、管理,則對土地改良費用和土地改良後所增收益,或婚後種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而婚後,對於土地產生的收益,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二、離婚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注意什麼?
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然是屬於夫妻共同的。
2、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沒有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存在過錯,是否可以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其少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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