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是50年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土地使用權限的問題,相信大多數公民都是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意識的。一般情況下,在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後,上面都會有着明確的標註。針對土地使用權的時間問題,我國分為40年50年到7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如果到期以後,對大家來説也是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土地使用權是50年的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是50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是50年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衞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5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將繼續可以使用。當然,這個是理想主義,事實上,我國現在實施的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也就是説,你購買的商品房通常只能居住到50年,超過50年就成危房了。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三、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步驟如下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按照我國的相關制度的規定,工業、科教、文體類等綜合用地的產權,一般情況下為50年。雖然説到了年限以後,大家可以去辦理續期。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其實施的使用年限也就是50年,50年到期以後,可能大家的住房安全問題就存在一定隱患了。

標籤:使用權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