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徵,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於前者。
(三)兩種行為運行機制上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運行機制體現為壟斷競爭性。其壟斷性表現為國家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競爭性表現在土地使用權的需求方多樣性,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靈活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運行機制則是限制競爭性,因為這一層次的土地使用權的流動及價格的形成受市場機制的影響較為明顯,如果管理失控,極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投機現象的發生。其限制性表現在,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具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國家可以採取最高限價或税收加以干預。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的開發、利用,否則不允許轉讓。
(四)兩種行為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後,須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取得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出讓合同的要求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若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對於未按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的,將受到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限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範圍之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轉讓人便不再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由轉讓行為中的新的受讓人繼承尚未履行的義務。同時,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轉移土地使用權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出讓和轉讓是有很大區別的。實際上,土地的出讓和轉讓並非同一個含義,可是很多人都會混淆他們的含義,例如他們的主體物就有所不同,出讓的主體指的是國家,而轉讓的主體是指的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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